question-icon 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我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公司给出的原因我不认可。现在涉及到维权,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到底该由谁来证明解除原因合理或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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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举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劳动纠纷中,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通俗来讲,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哪一方有义务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说的是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解除劳动关系这个场景里,如果用人单位主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通常负有举证责任来证明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就是说,单位得拿出证据说明为什么要解除和劳动者的关系,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例如,若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文本,证明该制度是合法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过的,同时要拿出劳动者违反制度的具体证据,像违规行为的记录、证人证言等。 而劳动者如果对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有异议,也不是完全不用举证。劳动者需要证明自己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比如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如果劳动者主张单位的解除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也需要对损失情况进行举证。总之,在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举证问题上,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也有一定的举证义务,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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