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该怎么办?

我在公司工作挺久了,前阵子公司突然说要解除劳动合同,给的理由我觉得不合理,根本不成立。我现在很迷茫,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具体能采取什么办法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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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时,劳动者有两种主要的维权途径:继续履行合同和获得补偿金。 继续履行合同方面,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首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其解除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表明劳动者希望能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最后,用人单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比如单位的经营状况允许,岗位也没有撤销等情况。 如果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要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与用人单位无法协商解决,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留意劳动合同中对此类情况是如何约定的。相关概念: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款项;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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