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被除名能否申请仲裁?
我在1986年被单位除名了,当时也没太懂这些。现在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想知道能不能通过仲裁来处理这件事,不知道时间过去这么久了还符不符合仲裁的条件,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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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仲裁的概念。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来进行裁决。 关于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您的情况中,您是1986年被单位除名的,距离现在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一般情况下,从1986年您知道被除名时起算仲裁时效,早就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不过,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如果没有出现这些中断的情形,超过仲裁时效后去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不会受理。 即便劳动仲裁机构受理了,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以超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仲裁庭也可能会因为超过时效而不支持您的仲裁请求。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1986年被除名现在申请仲裁存在很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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