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和竞业限制补偿金能同时主张吗
我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了,之前还签过竞业限制协议。现在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和竞业限制补偿金能不能同时拿到手啊?就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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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同时主张的。 首先来说经济补偿金,这是用人单位在依法合规结束雇佣关系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带有补偿性质。比如用人单位没和劳动者签正式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解除、终止已生效的劳动合同,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竞业限制补偿金呢,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者离职后在特定期限内不能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或者不能受雇于其竞争者,用人单位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的补偿。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二者并不冲突。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符合法定情形而产生,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基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产生。只要劳动者既符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就可以同时主张这两种补偿金 。比如,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遵守约定,就有权同时获得这两笔钱。 不过,如果涉及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情况,就不能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赔偿金带有惩罚性质,和经济补偿金不能同时获取 。 相关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费用。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者在离职后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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