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责任制的情况下可以仲裁加班费吗?
我工作是责任制的,平时经常加班却没有加班费。我想知道在这种责任制的工作模式下,我能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来索要加班费呢?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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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责任制的情况下,是有可能通过仲裁来索要加班费的。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责任制”和“加班费”的概念。责任制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工作任务或目标来安排员工工作,员工需要完成相应的责任指标。而加班费则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所应获得的额外劳动报酬。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于实行责任制的员工,如果存在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且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员工可以申请仲裁。不过,在仲裁过程中,员工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一般需要证明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比如提供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作邮件等能显示加班时间和工作内容的证据。 如果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责任制岗位,按照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但在其他时间工作,通常没有加班费。所以,要先确定自己所在岗位实行的是哪种工时制度。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员工就可以通过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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