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适应期满六个月公司可以以其他理由延迟转正吗?

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是六个月,现在六个月期满了,公司却通知我要延迟转正,给出了一些其他理由。我不太清楚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也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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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应期满六个月公司一般不可以以其他理由延迟转正。 首先,从法律条文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一旦试用期达到法定上限,用人单位就不能再随意延长试用期。 其次,从法律后果角度分析,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已满的情况下延迟转正,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违法。按照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先尝试与公司积极沟通,了解公司延迟转正的具体原因。若沟通无果,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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