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多次抵押吗?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建设用地的事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情况不太清楚。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建设用地使用权能不能多次抵押呢?如果可以多次抵押,在实际操作中又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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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多次抵押的。通俗来讲,就是这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可以把这个使用权先后抵押给多个债权人。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能够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这意味着,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多次抵押后,如果到了需要处理抵押物来偿还债务的时候,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会按照登记时间顺序来获得清偿。先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得到偿还,登记的抵押权人会比没登记的先得到偿还。而那些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则按照各自债权占总债权的比例来分配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举例来说,假如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先抵押给乙并办理了登记,之后又抵押给丙但没登记,债务到期甲无法偿还,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拍卖获得一笔价款,那么乙会优先获得偿还,丙只能在乙受偿后有剩余价款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债权比例获得部分价款。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要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多次抵押,首先每次抵押都一定要依法进行登记,这是保障自身权益以及确定清偿顺序的关键;其次要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清偿顺序;另外,要确保抵押物价值足够覆盖所有的债权,不然可能出现债务无法全部清偿的情况;同时还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因为抵押物价值可能会受市场因素影响而波动,确保其价值稳定,也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方面。 相关概念: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清偿顺序:就是在抵押物被处理后,各个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偿还的先后顺序或者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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