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残疾人可以加计扣除吗?
我公司雇佣了一些残疾人,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太清楚残疾人相关费用能不能加计扣除。如果可以,具体是怎么扣除的,扣除比例是多少,有什么条件限制吗?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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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残疾人工资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给残疾人发放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全额扣除外,还能再额外扣除一部分,相当于在税收上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每支付给残疾人1元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2元。 不过,享受这项加计扣除政策是有条件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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