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加计扣除是按照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我公司雇佣了一些残疾人,听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我不太清楚,这个加计扣除的基数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规定,避免在税务处理上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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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残疾人加计扣除是按照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残疾人加计扣除的概念。残疾人加计扣除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雇佣残疾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再额外扣除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这里所说的“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是指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薪金。 在税务实践中,“实际支付”通常是指企业实际发放到残疾职工手中的工资,也就是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等约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其中包含了一些可能会扣除的项目,如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等。而实发工资是在应发工资的基础上,扣除了各项代扣代缴费用后,职工实际拿到手的工资。 企业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是以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发工资作为扣除基数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真正给予了残疾职工相应的劳动报酬,也保证了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准确地落实到鼓励企业雇佣残疾人的实际效果上。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准确核算实发工资,并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申报,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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