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九四方案生前未主张权利的,继承人能主张继承共有份额中其应得的份额吗

我家在1994年按九四方案买了套售后公房,当时产权登记在我父亲名下。现在父亲去世了,我和母亲在整理房产相关事宜。我了解到九四方案有特殊规定,可父亲生前没说过这房子有其他人份额的事。我想知道,要是真有其他人有共有份额但没主张,他们的继承人现在还能来主张应得份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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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九四方案生前未主张权利的,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共有份额中其应得份额这一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具备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对售后公房产权的共有属当然共有,无论生前是否主张权利,都是系争房屋的共有人,死后其应得份额应由继承人享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具备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要求确认售后公房产权共有,应以提出主张并经确认为认定依据,生前未主张的,应推定对房屋产权归属在登记人名下并无异议,因此继承人不能再主张权利。目前,原则上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不动产的取得和转移都要进行登记,产权登记是证明权利的有效凭证,一般应以登记为准。不过,鉴于94方案存在缺陷,许多欲成为共有产权的人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为弥补这一缺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1996年发布的沪高法(1996)25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务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其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这一规定并非一概否认94方案产权证登记的效力,有些家庭中具备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在购房时确实放弃了权利。该规定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允许主观上不想放弃产权、又无奈于规定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人,通过主张房屋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如果其生前未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则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举例来说,如果在九四方案购房时,张三是符合条件可主张共有产权的人,但他生前一直未提出主张,那么当他去世后,其继承人通常不能再主张对该房屋共有份额中应得的部分。总之,在九四方案下,生前未主张权利的,继承人一般不能主张继承共有份额中其应得的份额,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概念:九四方案:是上海市在1994年实施的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该方案规定按此购买的房屋,产权证只登记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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