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租房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一起扣除吗?
我名下有一套住房,同时也在外面租了房子住。现在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不太清楚住房和租房这两项能不能同时进行扣除,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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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这两项不能同时扣除。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这里所说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接着,再看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而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说,你要么选择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要么选择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不能两者同时享受。所以,你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一项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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