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了还能进行劳动仲裁吗?


公司没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者仍有可能进行劳动仲裁,具体分析如下: 当公司是因破产等法定原因而终止时: 劳动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寻求劳动权益的保障。因为破产清算组会负责处理公司破产过程中的各类事务,包括对公司债务的清理和清偿。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主体资格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会消灭,但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破产清算组可以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例如,公司破产清算,劳动者可将清算组列为被申诉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若公司是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时: 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包括劳动争议相关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调查和法律程序,确定相关责任人,并向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比如,若公司注销时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者可以将相关股东列为被申诉方。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注销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地位随之终止,从法律角度而言,针对已注销之公司及其法人提起诉讼已无可能。 若公司尚处于破产清算阶段: 尽管企业法人的身份已不复存在,但员工在提起仲裁时仍可将该法人列为被申诉人。 对于劳动者与尚未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或营业期限届满后仍持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 应将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列为诉讼当事人。 法律依据方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