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签收处分后能否不作数?
我在劳动仲裁中签收了处分文件,但后来觉得这个处分不合理。我想知道,既然已经签收了,这个处分是不是就生效了,我还能不能不认它?有没有办法让这个处分不作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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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里,签收处分后是否能使其不作数,这得看具体的情形。首先,签收处分通常意味着你知晓了这个处分内容,但并不一定代表你认可它。 从法律上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签收的是仲裁裁决书,你若认为裁决不合理,在规定的十五日期限内,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这个裁决在司法程序中重新审理判断的。在这种情况下,原仲裁裁决在法院未作出判决前,并不必然生效,也就是有“不作数”的可能。 然而,如果签收的是仲裁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文件,比如开庭通知等处分文件,这类文件更多是告知程序安排,一般不存在“不作数”的情况。除非存在重大程序违法等特殊情形,比如送达程序严重违法导致当事人未能及时、准确了解相关内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仲裁机构反映要求纠正。但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程序违法,且由仲裁机构来判断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相关程序。 另外,如果是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签收后,通常就具有法律效力。若要反悔,除非能证明调解协议的达成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并且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该调解协议。总之,劳动仲裁签收处分后能否不作数,要根据处分文件的性质、是否存在法定可撤销或重新审理的情形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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