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成本可以今年入账吗?
我公司在整理账务时发现,有一些去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当时没入账。现在到了今年,我就想问问,这些去年的成本能不能在今年入账呢?不知道这样操作符不符合法律规定,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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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去年的成本能否今年入账这个问题时,需要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会计核算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按照严格的权责发生制,去年的成本应该在去年入账。不过,如果去年的成本因为某些合理原因(比如发票延迟取得等)未能在去年入账,在今年发现后,可以进行追溯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去年的成本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要通过追溯重述法调整相关项目;如果影响不重大,可以直接在发现当期进行调整。 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去年的成本在今年入账并想在今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的。但如果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如对方注销、撤销等)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扣除凭证,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后,可以按照规定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综上所述,去年的成本在会计上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入账,但在税务处理上扣除会受到诸多限制,需要谨慎处理并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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