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子后,所有人还能要回房子吗?
我之前把房子交给别人代管,结果这人私自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听说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我不太懂这啥意思。我就想问问,在这种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子的情况下,我作为房子的所有人,还能不能把房子要回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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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善意取得”这个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满足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从法律上来说,第三人就合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人一般不能直接从第三人处要回房子。不过,原所有人的权利也并非得不到保障,原所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例如无权处分人把房子卖了多少钱,原所有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返还相应的价款,并赔偿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像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等。 但如果第三人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比如第三人明知转让人无权处分该房屋,或者没有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房屋,又或者房屋没有依法进行登记等情况,那么所有权人就有权追回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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