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考核订单是否可以少发?
我接了个履约考核订单,现在发现按原计划发货可能会有困难,想少发点货。但又担心违反规定,不知道这样行不行,想了解在法律层面上,履约考核订单能不能少发,少发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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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履约考核订单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随意少发货物。这涉及到合同履行的问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签订履约考核订单时,双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订单中的各项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意味着,在履约考核订单中,如果约定了货物的数量,那么供货方就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数量发货。随意少发货物属于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一旦供货方少发货物,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少发货物的情况,采购方有权要求供货方继续按照约定数量发货,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比如及时补发货物等。如果因为少发货物给采购方造成了损失,供货方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了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导致无法按照约定数量发货,供货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此外,如果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对订单中的货物数量进行了变更,那么按照变更后的数量发货则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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