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质疑拆迁安置房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拆迁安置房交易合同的有效性是可以质疑的。首先来了解一下合同效力相关概念。有效合同就是具备了合同生效的条件,能产生合同双方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无效合同呢,就是虽然合同成立了,但严重缺少有效条件,法律上不会认可这份合同的效力。合同想要有效,得满足下面这些条件:第一,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双方签合同都是真心自愿的,没有被强迫或者欺骗;第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不能违法,也不能损害大家的公共利益;第三,合同的标的要明确具体,比如房子的位置、面积等都得清楚;第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讲就是签合同的人得是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正常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拆迁安置房交易合同满足这些条件,那一般就是有效的。 不过,合同也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况。比如,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像卖房的人根本就没有权利卖这套房子;订立合同的内容不合法,比如合同约定的交易方式是违法的;还有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故意欺骗另一方来签合同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为这个合同得到的财产,要退还给对方;要是不能退还或者没必要退还,就得按照价值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要是双方都有错,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还有效力待定的合同情况,比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的效力不确定,得经过一些补充条件或者程序,才能确定最终是否有效。 相关概念: 有效合同:具备合同生效要件,能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合同虽已成立,但严重欠缺有效要件,法律上不认可其效力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已成立但欠缺一定生效要件,生效与否未确定,需补正方可生效,一定期限内未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