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添加对方的名字后,离婚时可以撤销吗?
我之前在房产证上添加了对方的名字,现在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撤销添加名字这个行为啊?我担心财产分割上会吃亏,所以特别想弄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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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添加对方的名字后,离婚时一般不可以撤销。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约定为共有,这在法律上可以看作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而关于赠与的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房产的情境中,一旦完成了房屋登记,房产的权利就已经发生了转移。就好比你把东西已经实实在在地交给了对方,这个时候再想撤销赠与通常是不行的。 再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来看,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房产证上已经添加了对方的名字,在法律上就意味着房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更,这个变更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例如,上海曾有这样一个案例,陈先生婚前父母出资购置房产登记在他一人名下,婚后他瞒着父母将妻子姜女士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后来闹离婚,陈先生想撤销房产加名赠与行为,主张女方欺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他的诉求,法院认为不能仅仅依赖建立“财产性合同”来维系婚姻关系,且在房产已完成登记,权利转移后,撤销赠与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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