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认购协议可以作为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吗

我之前签了一份认购协议,现在对方好像不太想按协议来继续推进后续事宜。我不太清楚这协议到底有没有足够的效力,想知道认购协议能不能当作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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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协议可以作为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但存在一定条件和限制。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认购协议如果是依法成立的,那它就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意味着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违规情况,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表明,一旦认购协议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认购协议作为证据,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不过,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形时,合同可能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比如,在房屋认购协议中,如果房屋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毁损灭失,这就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此时就无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此外,认购协议在性质上通常被认定为预约合同。《民法典》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相关概念: 预约合同:简单说就是约定将来某个时间订立正式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双方都有义务,没有先后顺序,一方没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就可以不履行 。 先履行抗辩权: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没做或者没做好,后履行的一方就有权不履行 。 不安抗辩权:应该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恶化等情况,先暂停履行;如果对方提供担保,就恢复履行;要是对方没恢复能力又没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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