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几年后还能增加部位吗


工伤几年后能否增加部位,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在完成工伤认定程序后的一年内,如果伤情已相对稳定,通常不能额外增加新的受伤部位。不过,要是在这一年内,发现伤势未得到全面治疗或控制,或者第一次工伤认定时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没有将所有受损部位都纳入认定范围,那么就有权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追加对受伤部位的认定。 相关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属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1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过了工伤认定后的一年时间,还想增加工伤部位,情况会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如果能证明新增部位与之前的工伤存在直接关联,比如是由于工伤引发的后续病变等,还是有可能申请增加认定的,但需要提供充分的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来证实。具体操作通常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能证实遗漏伤情的相关医疗证明等材料,之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能还会要求配合补充调查,最后根据鉴定结论决定是否追加。 相关概念: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