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离婚协议判给女方后男方还有权变卖吗?


首先,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虽然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但是在离婚协议中对小产权房的归属进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当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对小产权房的归属作出约定后,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将小产权房判给女方,那么从合同约定的角度来看,男方不再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此时男方若擅自变卖该小产权房,就构成了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赔偿因其擅自变卖房屋给女方造成的损失等。 不过,由于小产权房本身的特殊性,其交易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和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男方已经将房屋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可能会给女方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但即便如此,女方仍然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向男方主张赔偿。所以,一般情况下,男方在离婚协议将小产权房判给女方后,是没有权利变卖该房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