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工伤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兼职工伤是否可以获得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的,与接受兼职服务的一方属于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兼职受伤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这种劳务关系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不能按照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不过,如果是因为接受兼职服务一方的过错导致受伤,受伤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雇主提供的工作环境或工具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兼职人员受伤,雇主就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兼职过程中受伤,情况又有所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也明确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如果兼职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职工在兼职工作中受伤,就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例如,获得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等。 如果兼职的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总之,兼职工伤能否获得赔偿,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兼职单位是否缴纳了工伤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