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是否有工伤赔偿?


兼职是否有工伤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要明确劳动关系。如果是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的,与接受兼职服务的一方属于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兼职受伤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劳务关系主要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适用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劳务过程中受伤,通常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而对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兼职情况,是有可能获得工伤赔偿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员工雇佣方式分为全日制用工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两种类型,无论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的用工模式,均受《劳动合同法》管制及调节。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他们与雇主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雇主有义务为这些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当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时,他们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被鉴定为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之间,经过劳动者与雇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后,可以采取一次性的方式结算伤残福利待遇以及相关手续所需支付的费用。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也明确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兼职的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总之,判断兼职是否有工伤赔偿,关键在于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兼职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