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孩子探视该怎么处理?
我最近刚和另一半办完离婚手续,孩子归对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定期去探视,但不知道在法律上关于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也不清楚该怎么和对方协商探视的时间、方式等问题,万一对方不配合我探视孩子,我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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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中,孩子探视问题主要涉及到探视权的行使、协商以及在出现争议时的处理办法等方面。 首先,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处理孩子探视问题时,双方当事人首先可以自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在周末进行,探视地点可以是孩子居住的地方或者其他双方认可的场所。这种协商方式有利于保障双方的意愿得到尊重,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孩子生活的相对稳定性。 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问题达成协议,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比如,会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学习安排等因素,以及父母双方的工作、居住等情况。 另外,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这里的强制执行并不是对孩子进行强制带走,而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此外,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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