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不能约定试用期?
我刚入职一家新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公司要跟我约定试用期。但我听说有些情况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我和公司签的是短期合同,而且工作内容也不复杂,我就想知道我这种情况是不是不能约定试用期,具体还有哪些情况不能约定试用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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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比如,建筑公司与工人约定完成某栋楼的建设工作为合同期限,这类合同就不能约定试用期。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由于合同期限较短,如果再约定试用期,会使劳动者在短期内处于不稳定的工作状态,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所以也不允许约定试用期。 其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劳动者离职后又重新回到该用人单位工作,即使工作岗位和内容有所变化,用人单位也不能再次与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这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来压低劳动者工资、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的发生。 另外,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如果双方此前已经有过试用期的约定,那么在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也不适合多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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