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止审理有哪些情形?
我跟公司有劳动纠纷,申请了劳动仲裁,现在仲裁还没出结果。我听说有劳动仲裁中止审理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样的,想了解下在哪些情形下劳动仲裁会中止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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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止审理,简单来说就是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定的情况,仲裁程序暂时停止,等这些情况消失后,仲裁程序再继续进行。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六)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七)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其中,中止审理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首先,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当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去世了,仲裁就没办法正常继续,得等其继承人决定是否接着参与仲裁才行。其次,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比如当事人因为突发疾病等原因,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参与仲裁活动,而其法定代理人又没确定的时候,仲裁就需要中止。再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如果是公司等组织在仲裁期间注销或者破产等情况,需要先确定谁来承担其在仲裁中的权利和义务。另外,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仲裁庭无法继续审理案件的。像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仲裁无法正常进行。还有就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比如劳动争议中涉及的某个法律问题,需要等另一个相关案件有了结果才能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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