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房产分割的情况有哪些?


在协议离婚时,房产分割的情况多样,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若该房产为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此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其次,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通常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再者,若房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分割方式,比如一方获得房产,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或者将房产出售,双方分割售房款。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另外,若房产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依据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