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哪些有关劳务关系的法条?
我最近和别人建立了劳务关系,但是不太清楚自己在这种关系里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想知道民法典里关于劳务关系都有哪些具体的法条规定,这些法条能保障我哪些权益,又对我有什么约束,希望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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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有不少涉及劳务关系的法条。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如果在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的人给别人造成了伤害,那么接受劳务的人要先负责赔偿。不过要是提供劳务的人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的伤害,接受劳务的人在赔偿之后,可以向提供劳务的人再要回赔偿款。 其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提供劳务的人自己在干活的时候受了伤,得看双方谁有过错,然后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比如,接受劳务的人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而提供劳务的人自己也有操作不当的情况,那么双方都要根据自己过错的程度来承担一部分责任。 还有,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在干活的时候,是被第三人伤害了,提供劳务的人既可以找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找接受劳务的人先给予补偿。接受劳务的人补偿之后,再去找第三人要回这笔钱。这些法条都是为了明确劳务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务活动能够公平、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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