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商铺管理运营费有哪些规定?
我有一间商铺,最近和运营方在管理运营费上起了争执。运营方突然提高费用,我觉得不合理。我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对于商铺管理运营费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的权益有没有受到侵害,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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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中,虽未对商铺管理运营费作出直接且详细的规定,但可以依据民法典里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和相关条文来处理与商铺管理运营费有关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业主与商铺管理运营方签订了合同,合同中对管理运营费的金额、缴纳方式、调整条件等内容有明确约定,那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这体现了民法典中合同严守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要是运营方单方面提高管理运营费,这就可能涉及到合同变更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说,运营方不能擅自提高费用,必须经过与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才行。若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提高,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部分费用。 此外,若运营方提高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业主可以要求运营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在整个过程中还应遵循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运营方提高费用的幅度明显不合理,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通过与运营方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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