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品房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最近在考虑买房,看到了很多商品房广告,有些广告说得特别诱人,比如承诺小区有高档配套设施等。但我不太清楚这些广告在法律上到底算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是算要约,那开发商没做到是不是就得负责?我想弄明白这个,免得买房时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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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广告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判断商品房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我们首先要理解这两个法律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具体条件,只要对方同意,合同就成立。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它只是一种引诱他人来跟自己谈合同的表示,本身并不构成合同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如果商品房广告只是一些笼统的宣传,比如‘高品质住宅’‘理想家园’这类模糊表述,通常属于要约邀请。但要是广告中对房屋的具体情况,如户型、面积、装修标准,或者对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像幼儿园、游泳池等有明确的说明和允诺,而且这些内容对购房者决定是否买房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那这个广告就可能被认定为要约。一旦认定为要约,开发商没有按照广告内容履行,购房者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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