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安置员工是强制还是协商?


在公司破产安置员工这个问题上,既不是完全的强制,也不是单纯的协商,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则。 首先,我们要明确公司破产的相关概念。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说明在公司破产时,员工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优先保护的。 关于员工安置方式,公司和员工之间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协商的内容可能包括新的工作岗位、经济补偿等方面。因为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在公司破产这种重大变化下,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也有一定的处理方式。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可能包括公司破产这种情形。但即使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公司破产安置员工时,协商是主要的方式,公司应当尊重员工的意愿和权益,与员工进行平等、充分的沟通。但如果协商不成,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公司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