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他人签约,员工有责任吗?


在探讨公司签约后员工是否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公司和员工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主体,具有各自独立的法律地位。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员工则是受公司雇佣,按照公司的指示履行工作职责的自然人。 从一般情况来讲,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是公司以自身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里的当事人主要指的是公司作为一方主体参与合同的订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公司来承担,员工通常不需要对公司签订的合同直接负责。这是因为员工是在执行公司的工作任务,其行为代表的是公司,属于职务行为。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员工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员工在签约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给公司或者合同相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员工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员工明明知道合同存在重大风险,却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合同签订后出现问题,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先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但之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员工进行追偿。 另外,如果员工超越了公司授权的范围进行签约行为,且该行为未得到公司事后追认,那么员工可能需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比如公司只授权员工洽谈合同条款,但员工却擅自代表公司签订了合同,而公司并不认可这份合同,此时员工可能要对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