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登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我突然发现公司登报说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了,我很疑惑。平常我都正常上下班,也没犯什么大错。想知道公司这么做有什么法律依据吗?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登报解除 ,还是能随意就登报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呢,想弄清楚这其中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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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司登报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严格法律依据和条件限制的。 首先,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有明确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得符合规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要遵循对职工负责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要是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确实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公告送达,也就是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才可以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法规做除名处理。如果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却没有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这种情况会被视为无效。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存在一些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若符合这些情形且送达程序合法,公司登报解除劳动合同才是被法律认可的 。总之,公司不能随意登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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