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到对手公司任职支付违约金后,竞业限制协议还需履行吗?
我是公司高管,之前和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后来离职去了对手公司,已经支付了违约金。现在不太清楚支付违约金后,这份竞业限制协议是不是就不用管了,还是说仍然需要继续履行呢?想了解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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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高管到对手公司任职支付违约金后,是否还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与特定劳动者约定的一种限制条款。一般来说,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比如公司高管等,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能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从事相关业务。这是基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的需要。 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其他特别约定,原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协议的。因为只要竞业限制协议尚未到期,用人单位订约时所期待的可保护利益就仍然存在,需要通过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来加以保护。 例如,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后,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法院依然判决其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直至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 综上所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违约金后,并不一定就解除了竞业限制协议,是否需要继续履行要按协议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原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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