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只给了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公司跟我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只给了我一份。我也不太清楚这样合不合理,我担心之后会有一些权益方面的问题。我想知道公司这样做对不对,我接下来该怎么做来保障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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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只给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时,你首先要了解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作用和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它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社保转移、入职新单位等手续时必不可少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这里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有义务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从权益保障角度来看,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供规范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份证明应包含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如果公司只给一份,你可以向公司提出再提供一份的要求,以确保自己留存一份备份。 若公司拒绝提供,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如果因为公司不出具证明给你造成了损害,比如影响你重新就业导致经济损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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