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没变,一直在本公司上班,这种情况该怎么赔偿?


在探讨公司名称未变且员工持续在该公司工作时的赔偿问题,需要先明确赔偿的触发情形,通常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等,不同情形赔偿规定不同。 首先来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例如,小李在公司工作了3年零3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若公司违法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那么小李可获得的赔偿金为:工作年限按3.5年算,经济补偿是3.5×5000 = 17500元,赔偿金则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即17500×2 = 35000元。 再说说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同样按照第四十七条执行。如果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员,也属于这种情况。 比如,某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小张在该公司工作了2年零8个月,月平均工资4000元,那么小张可获得的经济补偿为3×4000 = 12000元。 此外,如果是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依旧参考第四十七条。 总之,当面临赔偿问题时,劳动者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自己应得的赔偿数额,必要时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