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该如何赔偿?


在探讨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的赔偿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需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标准,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未达到该标准。比如,公司规定了试用期内销售岗位的业绩指标,而员工未能完成,同时公司有清晰的业绩考核记录等证据。 若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试用期内,一般工作不满六个月,公司就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的二倍作为赔偿金,也就是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工作不满十二个月,则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如果公司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按照上述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在试用期内通常就是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员工遇到被公司在试用期辞退的情况,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公司辞退是否合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