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该如何补偿?
我在一家单位试用期工作了一段时间,突然被单位告知要辞退我。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应该给我补偿,如果要补偿的话,又该怎么补偿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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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单位试用期辞退员工的补偿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不同的情形,因为不同情形下补偿规定有所不同。 首先,如果单位能够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单位辞退员工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这里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员工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存在虚假,或者在试用期内无法达到岗位的基本工作要求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单位没有合理理由,单方面违法解除与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那么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此外,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假如员工在试用期工作了一个月,单位违法辞退,原本应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现在则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所以,当遇到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情况时,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应获得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标准。员工可以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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