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辞职有赔偿吗?


在北京辞职是否有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主动辞职,一个是被动辞职。主动辞职一般是指劳动者出于自身原因,比如想换个工作环境、个人发展规划等,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被动辞职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因为各种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是劳动者主动结束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使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者被动辞职,那么就要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如果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比如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