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突然不给我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导致我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我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公司对我应该有怎样的赔偿,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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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供劳动条件指的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例如办公设备、工作场地、劳动保护用品等。当用人单位出现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受到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时,有权选择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对于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第四十七条来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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