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人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我家房子要进行一些权益分配,涉及到同住人的认定。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同住人是怎么认定的,比如长期居住但户口不在这算同住人吗,或者户口在但很少实际居住又算不算呢?想了解下具体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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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语境中,同住人通常是指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的概念需要解释一下。 首先是“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这意味着这个人要在这个房子里实实在在地住满一年。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比如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导致无法实际居住满一年,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其次是“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本市无其他住房”比较好理解,就是在本市范围内没有其他可以居住的自有房屋。而“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这里的“其他住房”一般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比如通过单位分房等方式获得的住房。居住困难通常是指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一定标准。 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不同地区可能对于同住人的认定会依据本地的法规政策有所不同,但基本的认定逻辑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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