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同住人如何认定?
我家有套承租房,最近涉及到一些权益分配问题,听说承租房同住人认定很关键。我不太清楚这个认定标准是什么,我一直和家人住在这套承租房里,但不太确定自己算不算同住人,想了解下具体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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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同住人的认定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标准和规定。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承租房同住人的概念。承租房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本市无其他住房”,主要是指没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比如按照公房调配政策获得的房屋、计划经济下单位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通过市场购买的商品房并不在此列。 “居住困难”一般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虽然这是上海的规定,但在全国范围内,承租房同住人认定的基本原则是相通的。 在认定过程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是一个重要条件,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此外,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承租房内,且与父母共同居住,一般也可认定为同住人。不过,如果在他处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拆迁安置,通常就不能再被认定为承租房同住人了。 总之,承租房同住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户口、实际居住情况、住房情况等多个因素。如果在认定过程中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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