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房同住人如何认定?

我家有套公房,现在涉及到一些权益分配问题,听说要认定同住人。我不太清楚这个认定标准是什么,我和父母一直住在这公房里,但我之前有段时间在外地工作,不知道这种情况我算不算同住人,想了解下具体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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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同住人的认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下面来为您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公房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其他住房”,主要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比如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单位分配的福利房等。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在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因结婚、出生等原因,在本处居住不满一年的,也可视情况认定为同住人。还有,在本市无常住户口,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可以认定为同住人。 具体到您的情况,如果您在外地工作期间没有在他处取得福利性质的房屋,并且您的常住户口还在该公房内,即使有段时间不在此居住,结合整体情况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但最终的认定还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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