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退房退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退房退款是购房者在一定情形下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购房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 在购房过程中,买卖双方会签订购房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些情形下购房者可以退房退款,那么当这些情形出现时,购房者就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退房。例如,合同约定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购房者有权退房。这就好比双方提前说好的规则,一旦一方违反,另一方就可以按照规则行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购房合同就是一种书面合同,双方都应当遵守其中的约定。 二、法定退房条件 1. 开发商逾期交房 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在购房者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一般为三个月)仍未交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退款。比如,合同约定2025年1月1日交房,但到了3月1日还没交房,购房者催告后又过了三个月还是没交房,这时购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如果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漏水严重到无法正常居住等,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因为购房者购买房屋的目的是为了正常居住使用,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个目的的实现,购房者就有权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 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规划、设计,如房屋户型、朝向等发生改变,且这些变更影响到房屋的使用功能和价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这是因为购房者是基于原有的规划、设计来购买房屋的,开发商擅自变更就违反了合同约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4. 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是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重要环节,如果无法办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