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条件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解释构成该罪所需的条件。 首先,从行为主体来看,一般是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常见的就是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如企业老板、个体工商户等。这些人有责任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其次,在行为表现方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比如老板把公司的资金转到自己私人账户,然后关闭公司玩失踪;或者故意隐藏公司财产,让劳动者找不到人要工资。另一种是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也就是说老板手里有钱,但就是不愿意给劳动者发工资。 再次,数额标准也很重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通常被认为属于“数额较大”。不过,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这个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 最后,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一般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比如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劳动者向这些部门投诉后,相关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还是不支付,就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