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我在工作的时候受了伤,想去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走劳动仲裁,但是不清楚劳动仲裁工伤认定得满足啥条件。我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啊?具体要符合什么要求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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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工伤认定条件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需要明确“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指的是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在实践中,除了正常的上班时间,加班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则是员工日常工作的地点,也包括因工作需要而前往的其他相关区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在工厂车间操作机器时被机器弄伤,这就符合此条规定。 其次,“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关键要素。工作原因不仅包括直接的工作任务,还涵盖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比如,员工在上班前为了开展工作而进行设备调试,或者下班后对工作场地进行清理等过程中受到伤害,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也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再者,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不是在典型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例如,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都可认定为工伤,具体法律依据均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有所体现。 另外,视同工伤的情形也需要了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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