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的4个条件都必须满足吗?


认定工伤并不一定需要同时满足全部所谓的“4个条件”。 首先,咱们来明确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多种情形。 工伤认定中的条件包含多个要素,常见理解的要素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主观过错等。 工作时间要素,简单说就是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内发生的事故伤害一般才可能认定为工伤,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有些在工作时间以外,但与工作紧密相关的活动受伤也可能认定。例如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会认定为工伤。像上班前提前到单位做准备工作,比如运输材料、准备工具受伤,下班之后清理工作场地、收拾工具受伤等。 工作场所要素,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不过即使不在通常理解的工作场所内,要是因工作原因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能认定工伤,比如因工作需要被领导派到外地出差,在出差过程中受伤。 工作原因要素,就是因为工作事项而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只要伤害与工作存在关联,即便不在典型的工作时间和场所,也可能构成工伤,例如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主观过错要素方面,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就算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劳动者故意弄伤自己,一般都能认定。 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某一种情形,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并非要同时满足所有条件。比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只涉及到特定时间段和特定事故类型,满足这一情形就可认定,不要求同时符合其他条件。 相关概念: 预备性工作: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