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在我国,关于工伤认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指出,职工有以下这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说,在工厂流水线工作时,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这就符合此条规定。这里的“工作时间”就是正常上班的时间段,“工作场所”就是日常工作的地点,“工作原因”强调受伤和工作任务、职责有直接关联。 其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像上班前提前到岗做设备预热准备工作受伤,或者下班后清理工作场地受伤等都在此列。 再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比如保安在履行职责制止外来人员恶意闹事时受伤。 另外,患职业病的也算工伤。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像长期在煤矿工作患的尘肺病等。 还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比如员工被派出去出差,在出差地因工作受伤,或者遭遇事故找不到人了。 以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意味着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上述事故,且自己不是主要责任方,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除了上述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相关概念: 预备性工作:就是在正式工作开展前,为了能顺利进行工作而做的准备活动。 收尾性工作:是在主要工作完成后,对工作进行清理、整理等后续相关活动。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特定职业环境中,因长期接触特定有害物质等因素引发的特定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