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哪些司法解释?

我参与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完成后发包方一直拖欠工程款。听说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想了解一下相关的司法解释,看看我在这种情况下有哪些权益和保障,这个优先受偿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实际中该怎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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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价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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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当发包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方可以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主要是工程价款本身,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 同时,该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说明工程质量合格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此外,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对承包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提醒承包人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承包方首先要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与发包方协商折价、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样做有助于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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