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内容是什么以及如何应用?
我在工作中遇到点事儿,公司说要依据劳动法来处理。我想弄清楚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到底讲了啥,这一条在实际中是怎么应用的,对我和公司分别有啥影响,希望懂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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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这里涉及到两个重要概念。首先是“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通俗来讲,就是一个劳动者在为一家公司工作的同时,又和另一家公司也存在工作上的雇佣关系。比如,小李在A公司正常上班,同时又在B公司兼职,并且和B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这就属于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其次是“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这意味着因为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工作,导致在本单位的工作出现了重大问题,比如频繁迟到、无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大幅下降等。举个例子,小张因为在其他公司兼职,导致在自己公司的项目经常延期交付,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这就可以认定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存在这种情况后,提出让劳动者改正,但劳动者拒绝改正,用人单位同样可以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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